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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暖人心 获赠锦旗表谢意

2020-05-12 11:27:33


2020年1月初,刘某以公司拖欠工资、返还代缴社保费用为由申请法律援助。洞头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经审核指派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志愿律师田英英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田英英接案后与刘某就案情进行了约谈,了解案件情况,并明确其仲裁请求。
2019年6月份,刘某至温州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从事样衣打板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6000元。在职期间,该公司名义上为刘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实际上应当由该公司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均由刘某个人缴纳。该公司于同年11月20日与刘某补签了劳动合同。同年12月9日,该公司以调岗和公司效益不好需提早放假为由,无故单方辞退刘某,且一直拖欠刘某11月1日至12月11日的工资。仲裁请求如下: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7620.11元。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代缴的社会保险费4896.76元(7月份:1173.63元,8月至11月以温州企业职工缴费工资下限3055元单位最低缴费金额930.784元计算)。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
2020年1月初,承办律师田英英向仲裁委立案,开庭时间安排在同年2月。但受到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刘某作为返乡湖北籍人士,无法出庭参加庭审活动。承办律师考虑到疫情期间,等待劳动仲裁委裁决耗时过长,为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在充分尊重刘某意愿的前提下,通过电话沟通引导刘某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最终在庭审过程中达成了调解。公司基本支付了仲裁请求的全部金额,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援人刘某在疫情期间无法出庭,对承办律师的法律帮助和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