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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9-05-10 14:11:00
第一章  会计档案的管理原则
第一条  基金会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会计档案管理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
第二条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档案,致使会计档案毁损、丢失的,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 会计档案工作的日常领导应由本基金会的财务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本基金会的财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六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会计档案应包括有关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和打印出的纸质资料。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分类,统一使用“名称分类法”。
    会计年度终了后,将会计年度内形成的会计档案,分为凭证、账簿、报表等类,然后分别组成若干保管单位(卷)。
第九条 凭证的装订立卷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有关涉外会计档案单独装订立卷。
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基金会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原则上应移交本基金会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本基金会应单独设房屋存放会计档案,并配备专用档案柜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会计电算化打印的档案的保存期限与手工会计档案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因撤销、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终止本会保管或者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是会计工作岗位之一,本基金会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保存会计档案资料,要有相应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磁等安全措施。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查阅与复制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要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会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查阅或者复印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六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先编制销毁清册,并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查,再由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会同本基金会的档案部门进行监销。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其原始凭证及有关会计资料、账簿应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销毁后,本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归档备案。
第七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