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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9-05-10 11:14:00
 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基金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是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政、财务制度,对全部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准确的、真实的综合管理,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努力节约开支,认真做好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监督、检查和分析工作,保证各项工作计划的完成。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制度规定,依法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七条 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审核、审批制度,实行理事会审议通过,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的分级审批制度。
(一)基金会实行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须经理事长审核后,提请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二)基金会所有费用支出均由经办人填单、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的程序,出纳方可报销。
(三)基金会重大项目开支按照《章程》规定,报基金会理事会通过。
第八条  支款人在申请支付各种款项时,必须在支款报销单上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办理。
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把好财务关,按照审批后的支款凭证进行付款登帐。现金的收付必须由出纳员经手负责,出纳员要严格审查原始凭证的正确性、合法性、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第四章 收入及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银行存款应符合竞争性存放的规定。
第十一条  领用支票应填写支票申领单,按程序审批后方可签发。使用支票应在五日内报销。前一张支票未报销的无特殊原因不得再领用支票。支票一律记名,不得转让,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远期支票。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不得出租、出借帐户。
第十三条  银行帐要序时登记,并逐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每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发现差错及时更正。
 
第五章 费用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费用支出分为项目款、业务费、办公费、购置费、筹资费、人员工资等。
第十五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六条  经费开支标准审批权限:
1、经费开支10万元(含)以下的,由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批。
2、经费开支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告理事长。
3、经费开支10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长审批。立项报告和请款呈批件由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部门领导联签。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方式结报,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账的,由经办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所报销款项通过现金结算。
 
 

第六章 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十九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 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折旧、检查和维修等程序,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 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二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二十二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七章   保值增资投资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第62号令《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投资活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八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一切公益活动和经济活动所需开出的票据,由会计向省财政厅和税务局领取、购买和保管。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二十五条 依法募集捐赠收入,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均应开具正式的捐赠收据。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按票据种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对使用中的票据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如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开出的票据,原则上当月开出,当月收回款项,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在规定时间内款项未收回的,应收回发票联。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认真核对票据存根与财务记账联,并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存档保管。
 
第九章  财务报告分析与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基金会每年进行年度审计,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财务状况、收入情况、成本项目情况以及费用支出情况等。财务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核、检查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严重的,要逐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