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会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薪酬管理原则:坚持公平合理,薪酬水平与责任贡献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薪酬正常增长机制,注重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
第三条 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由基础工资、薪级工资、会龄工资、通讯补贴构成:
(一)基础工资:是基金会工作人员月度的基本收入,根据职级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综合确定
(二)考核绩效工资:是根据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工作经验、资历、学历、工作表现等综合确定
(三)会龄工资:根据工作人员在本会年限所给予的补贴。
(四)试用期工资统一按5000元/月执行。
第五条 下列款项由本基金会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
(三)其他应代扣的款项。
第六条 工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于每月8日前发放。
第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杭州市工资增长水平,可对基本工资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二章 工资、补贴标准、考核、发放
第八条 基础工资:分为4级。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九条 考核绩效工资:分为4档
第十条 会龄工资:按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的工作年限计算,工作当年为150元,每工作一年度会龄工资加150元。
第十条 通讯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第十一条 考核绩效工资,与月度考核挂钩,按月组织考评,月度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月度考核不合格者,扣发本人考核绩效工资额的20%。事假、病假当月累计超过3天(不含3天),每超出一天,扣发当月薪级工资3%,病假满一个月者,当月考核绩效工资停发。工作人员辞职、擅自离职的、不参加当月考评者、不发当月考核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 因病和非因公负伤,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经过批准休长期病假者,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休病假1个月至3个月以内,只发本人基本工资,停发当月考核绩效工资和各种补贴;休病假累计3个月至6个月者,只发本人基础工资的70%,停发当月各种补贴、考核绩效工资;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者,只发本人基础工资的50%,停发各种补贴、考核绩效工资。工伤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基金会可使用志愿者及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视工作需要可以续签,其工作报酬协商议定,基本报酬一般不超过每月3000元,有关补贴酌情补助。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市场化引进选聘的个别急需紧缺人才,无法套改本制度薪酬标准时,其薪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