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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2019-05-10 07:20:00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各类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对各类档案及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规范文书档案的管理程序,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基金会的行政文书档案、捐助钱、物的协议档案、招聘人员档案和有关重要会议的档案。
    文书档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级机关、各相关单位下发或转发的有关基金会人事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文件;二是基金会制定的有关文件。重要会议档案是指基金会组织召开或基金会领导参加的各类会议的材料。
第三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统一归档管理。
第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指导、督促、检查全体工作人员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于破损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案卷丢失的,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并积极查找。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与案件有关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以扩大使用范围。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岗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财务档案、项目档案分别按照财务制度和项目制度由财务人员和项目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