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监事会正常行使各项监督职能,制定如下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条监事长、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长、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