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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印章、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2019-05-10 07:34:00
1、公章、法人证书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因故外出,可将公章、法人证书交由秘书长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保管。
2、公章、法人证书不能带出保管人的办公室,如确有需要带出的,需经秘书长批准。
3、基金会建立《印章、证书使用登记薄》,在开具有关行政方面函件、介绍信等需要使用公章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并应在《公章、法人证书使用登记薄》、上登记。
4、公章、法人证书应由保管人严加保管,避免损坏、遗失或被盗。
5、如发生公章、法人证书被盗或遗失,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