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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2019-05-10 07:35: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秘书处策划实施的所有项目。主要包括基金会为践行宗旨、履行职责所开展的活动、研究、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组织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当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审议,理事长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项目执行可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条  定期向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参与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财务人员根据项目合作协议、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和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关于项目开展情况的报告,由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等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十七条  经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可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提高项目社会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所有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