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维护捐赠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本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公开,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基金会的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通过本基金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条 基金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是秘书处,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本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介绍、负责人情况、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二)本基金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检查情况;
(四)年度财务审计的基本情况;
(五)募集捐赠款物的信息;
(六)组织实施公益项目和活动信息;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公开信息应尊重捐赠人及他人的权益或隐私,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意愿要予以尊重。
第七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向社会公开。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公益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 设立公益项目时,应当公开该公益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公益项目结束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公益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须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公益项目由公益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公益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十一条 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二条 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招募志愿者参与公益服务,应当公示与公益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公共信息出现对基金会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及时公开说明或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