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INFORMATION DISCLOSURE

爱心捐赠
  • 张镫艺捐赠5千元
  • 浙江大观山工贸公司捐赠10万元
  • 浙江省祥隆工贸公司捐赠20万元
  • 浙江莫干山工贸公司捐赠10万元
  • 浙江省十里坪毛衫厂捐赠10万元
  • 浙江省公证协会捐款50万元
  • 浙江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捐赠法律书籍2.016万元
  •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捐款150万元
  • 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捐款150万元
  •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捐款150万元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制度公开 > 正文

浙江省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及管理制度

2019-05-10 07:39:00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动从全省律师资源比较充足的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金华市、嘉兴市等招募具有奉献精神的律师志愿者若干名,派遣到本省法律服务资源严重不足的县(市、区)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为期1年。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募资情况逐年调整志愿律师规模和服务区域范围。
第三条 行动的主办单位是主办单位是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浙江省律师律师协会。行动的由主办单位设立“浙江律师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办”)负责管理有关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招募、选拔、派遣、检查及总结表彰等日常工作,项目办设在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第四条 行动的具体组织流程是:
(一)确定计划
项目办根据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律师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申报情况,确定年度招募计划,并将招募计划分解到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招募信息。
(二)招募选拔
1.各市律师管理部门和项目服务地法律援助工作管理部门接到招募计划通知后,应当及时公布报名的地址、时间、方式、联系电话等信息,动员广大律师积极报名参与。    
2.律师报名经本人填写报名表,律师事务所出具推荐意见,经市司法局批准后,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部门审核。基层法律工作者、往届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报名,由所在县司法局批准后、报省(区、市)法律援助处(中心)审核。审核应按行动的招募条件严格把关。各市司法局审核部门将确认的志愿者名单表格及有关证件复印件报项目办。
3.项目办汇总各市志愿者报名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意向,结合服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志愿者服务岗位。
4.各市司法局及时完成入选志愿者的体检和协议签订工作。
(三)派遣、培训、上岗
项目办组织入选的志愿者集中培训后,派遣上岗。
(四)总结表彰
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每一周期结束,由项目主办单位进行总结表彰。
第五条 实施管理
(一)项目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商有关部门制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项目服务地和志愿者招募计划。
2.协助招募(区、市)有关部门,宣传、招募、选拔、审定、派遣律师志愿者。
3.负责筹集项目资金,支持项目持续开展。
4.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和志愿者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5.及时收集志愿者的月度工作小结、年度工作总结、报表、简报、宣传报道、视频、照片和案例等信息,做好项目调研、督导、评估和考核工作,编写和发送行动通讯。
6.与志愿者保持顺畅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志愿者的工作、生活、思想情况。
7.撰写并发布年度项目评估报告。做好项目宣传、总结、交流和评选表彰等工作。
8.为志愿者办理保险,按期发放志愿者工作、交通补贴。
9.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志愿者的相关政策待遇。
10.按《志愿服务协议》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志愿者的纪律管理工作。
(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1.项目实施单位是指:项目中接受派遣志愿者的司法局。
2.开展当地法律援助需求调查,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参与志愿者的派遣和安置工作。
3.做好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志愿者在工作、学习、生活、安全等各方面规范有序。遇重大问题或突发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项目办。
4.组织、指导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协助志愿者完成项目规定的工作任务。指导和支持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业务培训等活动。
5.认真做好项目实施中的各项服务工作。为志愿者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帮助解决志愿者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做好项目实施情况汇集工作,协助项目办做好项目宣传、调研、评估、考核和总结表彰工作。  
7.及时完成项目实施要求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志愿者工作职责和要求:
1.工作内容:
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接待群众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②开展法律讲座和普法宣传工作。
③当好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法律顾问参谋助手,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④对服务地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辅导,做好传帮带工作。
⑤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2.工作要求:
①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
②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项目规定的任务及项目实施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③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办理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④热情、耐心、细致地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以良好的工作态度、专业的工作水平、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的满意和尊重,树立志愿律师的良好形象。
⑤充分发挥自身专长,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法制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
⑥及时、细致地做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立卷工作。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定期汇报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做到法律援助工作每月有报表有小结,半年有报告,年度有总结。
⑦加强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的更新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3.工作纪律:
①加强自我管理,严格自我约束,杜绝酗酒、赌博、沉迷网络等有损志愿者形象的不良行为。
②志愿服务协议履行期间,不得办理收费案件。志愿律师参加行动时手头有未结案件的,应当在接到派遣通知时,如实向项目办报告未结案件情况,双方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服务协议事宜。
③党员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临时转入服务地司法局,按规定参加党组织活动。
④自觉接受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项目实施单位的考勤制度和安全规定。因事请假离开服务地的,应按照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间应当与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办保持通讯畅通。
律师志愿者请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请假3天以内的,由志愿者服务所在地司法局批准;7天以内的,由志愿者服务所在省(市、区)项目实施单位审批后,报项目办备案;请假7天以上的,经志愿者服务所在省(市、区)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报项目办审批。假期以离开服务地时间连续计算。
⑤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0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5天,逾期将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⑥各项目服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将取消志愿服务资格。探亲假10天与春节假期连休,自愿放弃春节探亲休假者,不另外批探亲假。
第六条  志愿者待遇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项目主办单位当年下发的各项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待遇和项目实施单位的有关补助待遇。
第七条 志愿者服务期间,如获得当年度省级福彩公益项目或其他公益项目的资金支持,按以下规定处理:
  • 志愿者一部分待遇按照经省民政厅确认后的省级福
彩公益项目申请资金预算调整表中的支付规定和方式执行。
(二)法律服务方式包括:窗口咨询,电话、网络咨询,
法律讲座,普法宣传,矛盾调解,村(社区)法律服务、认罪认罚,看守所值班律师咨询,法援案件受理前咨询等 。受服务人类型参照省福彩项目或其他公益项目相关要求为:老年人、未成年、残疾人、低收入人群、民工、边远乡村人员、流浪者等。
第八条  服务期间,律师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或发生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项目实施单位协助志愿者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治疗痊愈的,经项目办和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工作。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经项目办和项目实施单位核实批准后,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八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如违反项目有关规章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志愿者违规违纪情况提出相应处分意见,报项目办审议决定,作出处理。
(二)项目办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志愿者违约、违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经核实,可做以下处理:
①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②暂停或扣发月度补贴。
③通报批评,并通报派出地律师管理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④解除协议,退回原籍。
⑤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县级项目服务单位不按申报条件安排志愿者的生活和工作的,或不按规定制度管理和支持志愿者正常工作的,或容忍志愿者违纪行为并隐瞒不报的,一经核实,取消其享受项目服务单位资格,并视其情况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