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基金会自办媒体的作用,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有效引导舆论、积极传播正能量和弘扬主旋律。根据省司法厅《厅机关新闻宣传和舆情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自办媒体,包括“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官方网站和“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官方微信公众号。
第三条 自办媒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遵守省司法厅和基金会相关规章制度。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自办媒体的管理运行维护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自办媒体发布、转载等有关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
第六条 自办媒体应主要发布基金会工作动态、公益项目、重要公告以及与基金会相关的其他信息,展示基金会良好形象。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七条 自办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八条 实行“分级分类、先审后发”的分级管理机制和“三审三校”审核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人和审校流程,树立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的政治观、保密观,严把内容关、文字关,未经审核、校阅的信息不得发布。
(一)初审。编辑人员认真撰写完成初稿,做到稿件的事实清晰、内容适当、数据准确、语言文字精练,避免出现内容失实、表述混乱以及错字、病句等低级错误;并要对审核后的稿件发布进一步校阅,
(二)复审。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加强对稿件的发布依据、内容适当、公文规范、发布价值进行审核,同时注意文字语句表述把关。
(三)终审。副理事长要把好政治观,守好保密观,对稿件的政治导向、社会效应、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须报经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同意。
第九条 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舆情风险意识,防止不当发布、不良言论、错误信息传播产生舆情。
第十条 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响应和报告工作。发生一般性舆情事件,基金会秘书处必须立即响应,由执行理事长审定后回应;发生重大舆情,须第一时间报告,确定应对处置方式,并拟定权威信息,经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审定后回应。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