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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权力运行监督制约规定(试行)

2025-05-13 13:49: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司法厅《推进省属司法行政系统重点公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浙司党〔2023〕40号)有关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司法厅党委部署工作要求,对焦找准基金会的使命、功能、价值坐标,以法治思维、法律援助推动解决社会治理中的有关问题,在浙江共同富裕、法治中国示范区建设中发挥作用,做到有所作为。
第三条 基金会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责明晰。明确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等各机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保证依法履职。
(二)权力制衡。对于决策、审批、监管等关键环节,通过配置上位权或集体权,确保决策和审批过程受到多方面的审查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三)信息公开。按要求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在管理部门指定平台及基金会网站等依法公开基金会重点工作的内容、程序、结果等信息。
(四)勤廉并优。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做到要“干事”更要“干净”。勤勉于公,致力于法律援助公益事业的高效运行与持续发展;廉洁自律,确保基金会善款都能清晰透明地用于需要帮助的人群。
第四条 基金会自觉接受主管机关、登记机关指导监督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接受捐赠单位及全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运行与财务管理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保障资金安全,并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公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决策的理事长工作负责制。建立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和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预算收支范围,规范预算编制、决策和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和债务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每年年初要根据上一年的收入和基金余额情况、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经本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日常管理,严格落实费用支出由经办人员填单、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的流程,规范会计账目和原始凭证,做到账实相符。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基金会资金使用决算报告,在下一会计年度报请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 基金会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提交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按要求报省民政厅验审合格。
第十条 基金会资金存放参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22〕17号)的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实施,根据公开招投标中标情况与相关银行签订存放协议,并将资金存放情况向省厅装备财务保障处报备,主动接受监督。
始终保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亲清关系,严防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确保资金存放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采购与处置
 
第十一条 基金会采购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实施,做到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第十二条 重大资产采购与处置,由秘书处合理提出需求,依据当年预算科学拟定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未纳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重大资产采购与处置,由秘书处提交情况说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采购需求及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由专人负责具体采购和验收工作,原则上需两人及以上共同负责办理,互相制约,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秘书处加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每年开展清查与盘存,及时调整相关清查盘存情况,并加强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 对重大资产的转让、置换、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长审核同意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审议,秘书处按照审议决议执行相关处置程序。
 
第四章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会在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基金会建设发展的重要会议、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等重大事项,需向省司法厅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拟请示的重大事项包括:
1.组织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者设立、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2.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以及负责人调整变动;
3.《章程》及重要制度修订;
4.开展重大募捐活动、投资活动、重大公益项目;
5.需省厅协调的跨系统、跨行业、跨区域工作事项;
6.其他需要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拟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1.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和省司法厅有关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2.接受境内外大笔捐款(主要指捐款数额200万元以上)情况;
3.理事、监事变更情况;
4.年度工作总结、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5.专项基金设立情况;
6.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舆情、重大敏感事件及应对处置情况;
7.基金会负责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要及时、准确、全面,一般以书面形式呈送;需省司法厅党委或者厅领导决策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方式专题请示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副秘书长等内设机构的人事安排,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