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NEWS

爱心捐赠
  • 张镫艺捐赠5千元
  • 浙江大观山工贸公司捐赠10万元
  • 浙江省祥隆工贸公司捐赠20万元
  • 浙江莫干山工贸公司捐赠10万元
  • 浙江省十里坪毛衫厂捐赠10万元
  • 浙江省公证协会捐款50万元
  • 浙江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捐赠法律书籍2.016万元
  •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捐款150万元
  • 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捐款150万元
  •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捐款150万元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正文

审查起诉及时介入 诉讼权利得到保护

2024-05-29 11:20:52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3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施某以食用为目的,从薛某处大量收购“穿山甲鳞片”,涉案金额达5万元以上。2023年7月13日,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以施某涉嫌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因施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浙检发办字【2022】52号”《印发<关于积极探索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及“浙检发办字【2022】55号”《关于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2月1日通知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施某提供法律援助。该中心指派浙江律师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派驻磐安的张秀红律师承办此案。
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师通过阅卷、会见了解到在施某处查扣的1罐疑似穿山甲鳞片粉末,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司法鉴定所和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两次鉴定,均无法确定物种来源。据此,援助律师多次与检察官进行沟通,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指出“指控施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存在证据不足,请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磐安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磐检刑不诉(2023)6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施某不起诉。
案件简评
本案犯罪嫌疑人施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侦查阶段,施某已经自愿认罪认罚,但援助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发现在案证据无法确定施某购买的是真的“穿山甲鳞片”,指控施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的规定“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据此,援助律师就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反复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法律意见,依法对施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施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